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7044-2022 色素炭黑.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色素炭黑的分类及命名、特性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判定规则、包装、标志、贮存

和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油墨、涂料、塑料、皮革化工等行业用的色素炭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780.2 炭 黑 第2部分:吸油值的测定

GB/T 3780.6 炭黑 第6部分:着色强度的测定

GB/T 3780.7 炭黑 第7部分:pH 值的测定

GB/T3780.8 炭黑 第8部分:加热减量的测定

GB/T 3780.10 炭黑 第10部分:灰分的测定

GB/T 3780.12 炭黑 第12部分:杂质的检查

GB/T 3780.21 炭 黑 第21部分:筛余物的测定 水冲洗法

GB/T

3780.28 炭 黑 第28部分:多环芳烃含量的测定

GB/T 7047 色素炭黑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GB/T 7048 色素炭黑 黑度的测定
GB/T 7052 色素炭黑 流动度的测定
GB/T

10722 炭黑 总表面积和外表面积的测定 氮吸附法

GB/T

29612 炭黑中镉、铅、汞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多环芳烃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

分子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苯环的碳氢化合物。

注:根据苯环的连接方式可将多环芳烃分为多苯代脂肪烃、联苯和稠合多环芳烃三类。

3.2

重金属 heavy metal

密度在4.5 g/cm³ 以上的金属。

注:如铜、铅、锌、锡、镍、钴、锑、汞、镉和铋等。

GB/T 7044—2022

4 分类及命名

4.1 分类

按色素炭黑的粒径和黑度分为以下三类,见表1。

1 色素炭黑的分类

分 类

黑 度

粒 径/nm

HCC(HCF)

≤22

9~17

MCC(MCF)

23~30

18~25

RCC(RCF)

≥31

26~37

注1:HCC即高色素接触法炭黑,为英文High Colour Channel的缩写。

注2:HCF即高色素炉法炭黑,为英文High Colour Furnace的缩写。

注3:MCC即中色素接触法炭黑,为英文Medium Colour Channel的缩写。

注4:MCF即中色素炉法炭黑,为英文Medium Colour Furnace的缩写。

注5:RCC即普通色素接触法炭黑,为英文Regular Colour Channel的缩写。

注6:RCF即普通色素炉法炭黑,为英文Regular Colour Furnace的缩写。

4.2 命名

色素炭黑品种的名称用四位符号表示。第一位为英文字母,表示生产工艺,"C"
表示接触法工艺
(channel),"F"表示炉法工艺(furnace);第二位为数字,表示色素炭黑的类别,“1”表示高色素,"3"表示
中色素,“6”表示普通色素;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后处理情况,1表示炭黑未经后处理,2表示炭黑经过后
处理;第四位为数字,表示色素炭黑的结构高低,其中1表示吸油值大于100×10-⁵
m³/kg,5 表示吸油

值小于或等于100×10-⁵ m³/kg。

示例: C121 表示接触法结构较高后处理过的高色素炭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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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性要求

5.1 所有产品应无杂质。

5.2 各品种特性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3 45μm 筛余物≤300 mg/kg。

5.4 多环芳烃总含量≤80 mg/kg。

5.5 重金属总含量≤20 mg/kg。

GB/T 7044—2022

2 色素炭黑特性指标

序号

检验项目

产品品种

C111

C121

C311

C321

C611

F111

F121

F311

F315

F615

F625

1

吸油值/

(10-⁵m³/kg)

≤180

≤180

≤130

≤120

≤120

≤110

≤110

≤105

≤80

≤80

≤80

2

着色力/%

≥109

≥109

≥109

≥109

≥106

≥100

≥100

≥100

≥100

≥90

≥90

3

pH值

2.0~

6.0

2.0~

6.0

2.0~

6.0

2.0~

6.0

2.0~

6.0

5.0~

9.0

2.0~

6.0

5.0~

9.0

5.0~

9.0

5.0~

9.0

3.0~

6.0

4

加热减量/%

≤6.0

≤8.0

≤5.0

≤6.0

≤4.0

≤4.0

≤8.0

≤5.0

≤5.0

≤3.0

≤5.0

5

灰分/%

≤0.50

≤0.50

≤0.20

≤0.20

≤0.2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6

挥发分/%

≥3.0

≥8.0

≥3.0

≥4.0

≥3.0

≥0.5

≥2.0

≥0.5

≥0.5

≥0.5

≥1.0

7

黑度

≤20

≤22

≤27

≤30

≤42

≤20

≤22

≤26

≤30

≤40

≤45

8

流动度/mm

≥18

≥28

≥16

≥22

≥23

≥18

≥26

≥18

≥20

≥20

≥22

9

总表面积/

(10°m²/kg)

200~

600

200~

600

150~

400

150~

400

80~

200

200~

600

400~

600

150~

300

150~

300

80~

200

80~

200

6 取样

6.1 取样工具

6.1.1 不锈钢取样勺。

6.1.2
取样管:主管为不锈钢管,密封板为橡胶板。其内径略小于主管外径,并可沿主管轴向移动,见

图 1 。

注:经双方协商,可采用其他取样工具。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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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样管示意图

6.2 取样单元

6.2.1 按表3规定的取样袋数在总体物料中随机地选出取样袋。

6.2.2 每个取样袋中各取一等份进行混合,混合后的炭黑试样质量应在500g
以上(包括保留样)。

GB/T 7044—2022

3 取样单元

总体物料单元/袋

最少取样单元/袋

1~2

全部

3~8

2

9~25

3

26~100

5

101~500

8

501~1000

13

1001~3000

20

3001~10000

32

≥10001

50

6.3 取样方法

6.3.1 A
法(仲裁方法):将炭黑包装袋需要割开取样的部位清扫干净,割一略小于取样管外径的十字
形小口,并压上密封板,将取样管斜口端向上插到所需处,使炭黑试样从管口流出,用合适的容器收集,
取足数量后,用合适的材料、方法封闭取样口。

6.3.2 B 法:拆开炭黑包装袋的缝口,用取样勺扒开袋口中心处,在深约100 mm
处取样,取样后将包装 袋口缝合。

6.4 样品标签

样品盛入容器后随即在容器外壁上贴上标签,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a) 样品名称及编号;

b) 总体物料批号及数量;

c) 生产单位;

d) 样品量;

e) 取样地点;

f) 取样日期;

g) 取样者。

6.5 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及有效贮存期:

a) 样品应保存在干燥、通风的样品室内;

b) 样品有效贮存期为6个月。

7 试验方法

7.1 样品在测定前,除杂质特性指标测试外,其他特性的测试均应通过850μm
试验筛。

7.2 杂质的测定执行GB/T 3780.12。

7.3 吸油值的测定执行GB/T 3780.2。

7.4 着色力的测定执行GB/T 3780.6。

7.5 pH 值的测定执行GB/T 3780.7。

GB/T 7044—2022

7.6 加热减量的测定执行GB/T 3780.8。

7.7 灰分的测定执行 GB/T 3780.10。

7.8 挥发分的测定执行GB/T 7047。

7.9 黑度的测定执行GB/T 7048。

7.10 流动度的测定执行GB/T 7052。

7.11 总表面积的测定执行GB/T 10722。

7.12 45μm 筛余物的测定执行GB/T 3780.21。

7.13 多环芳烃的测定执行GB/T 3780.28。

7.14 重金属的测定执行GB/T 29612。

8 检验判定规则

8.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均应检验:吸油值、着色力、pH
值、加热减量、灰分、黑度、流动度、45μm 筛余物、杂质共

9 项 。

8.2 例行检验

8.2.1 按第5章的规定对产品特性进行全项检验。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老产品在改变生产线生产时;

c) 生产中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 正常生产时,周期进行检验,以考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e) 产品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g) 当发生质量争议时;

h) 合同规定等其他特殊情况。

8.3 判定规则

8.3.1 根据样品检验结果对样品批次产品的质量水平进行判定。

8.3.2
杂质、筛余物任一项目未达到特性指标要求,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未达到特性指标,允
许双倍量取样或取双样,进行复检。以双倍量或双样复检,结果达到特性指标要求,判定为合格。否则,
判定为不合格。

9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9.1 包装

9.1.1 产品每包净含量为(10±0.15)kg、(20±0.2)kg,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9.1.2
包装袋和材料:包装袋应具备防潮湿、防污染能力,可任选下列包装材料,特殊情况供需双方
商定。

a) 纸袋:5层牛皮纸,内袋为3层80g/m² 牛皮纸,外袋为两层80 g/m²
牛皮纸。

b) 复合袋:内袋为3层80 g/m² 牛皮纸,外袋为塑料编织袋。

GB/T 7044—2022

c) 符合用户要求的其他包装。

9.2 标志

包装袋正面应有醒目的标志,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

b) 商标;

c) 产品文件代号;

d) 净含量;

e)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f) 生产厂名和厂址。

9.3 贮存

9.3.1 产品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湿、严防破包造成污染。

9.3.2 不应与可使产品变质或能使包装损坏的物品混存。

9.3.3 凡漏出包外的产品,不应再返入产品包内。

9.4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污染,并不应与可使产品变质或包装破损的物品在同一车厢(船舱)内混

放、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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